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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加盟费可以退吗?本案原告加盟的部分校区未开设培训机构加盟,退还该部分加盟费的诉讼请求培训机构加盟,判决予以支持案例如下培训机构加盟

2016年4月6日培训机构加盟,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教育咨询协议》,约定被告免费提供专有商标供原告在培训机构设立期间使用等。之后,原告在某某区开设了**学习馆,经营效果不好,被告也未按照约定提供任何支持,导致其他三个校区至今无法启动。教育机构加盟费可以退,故诉至法院,请求培训机构加盟:退还加盟费70万元;保证金2万元;支付违约金30万元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涉案协议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条件,故涉案协议系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未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双方签订的涉案协议系双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如何确定涉案协议的起止时间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对此本院做如下评述:

本案中,涉案协议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5月28日至2019年5月27日。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在某某市开设的第二、第三、第四家校区的起始时间以原告实际经营时间为准,被告会按约定采用补充协议的形式确立原告的合作期限。

原告据此主张涉案协议未到期,原因在于其仅在某某市开设了某某区一个校区,并未开设第二、第三、第四家校区,因此仅有已开设校区的协议到期,涉及剩余三个校区的协议起止时间应为从开设之日起计算三年。被告认为未开设校区的起止时间应当以涉案协议中约定的三年为准,故不同意退还咨询费。

本院认为,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属于涉案协议的一部分,应与涉案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案中,补充协议对于涉案协议的期限进行了重新约定,且结合补充协议中关于如涉案协议有其他附件与补充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的约定,故当补充协议与涉案协议的约定存在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因此,本院认为涉及原告已开设校区的涉案协议已到期,涉及未开设校区的协议因双方未实际签署后续补充协议明确合作期限,且考虑到双方均确认另外三个校区未开设的事实,原告主张退还未开设三个校区咨询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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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告主张退还已开设校区咨询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证金,鉴于涉案协议已经到期,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退还20000元的保证金。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学习馆的专有商标,也未得到**商标的授权,构成根本违约,本院认为,被告确实享有**图形商标的相关权益,其是否得到**商标的授权,并不足以导致原告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亦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构成根本违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退还咨询费525000元及保证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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