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自考学历百科

签合同时公司把学历改了好吗?

拿着简历资料求职,大家基本上都经历过。不过有些人应聘签合同时公司把学历改了的时候提供了虚假签合同时公司把学历改了的学历,虽说顺利入职了,但隐藏的法律风险可能会使职场生涯陷入滑铁卢。

学历造假不可取,下面enjo通过案例,分析分析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学历造假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签合同时公司把学历改了

《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签合同时公司把学历改了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案例说法

案例一: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9期),法院认为:唐茂林于2008年12月底与冠龙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时是否构成欺诈存有争议,此问题关键在于续签劳动合同时冠龙公司是否知晓唐茂林学历造假一事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由于唐茂林无法举证证明冠龙公司知晓其学历造假,同时结合冠龙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员工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唐茂林提供虚假学历之行为系冠龙公司规章制度严令禁止,冠龙公司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唐茂林解除劳动合同,系其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因此冠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戴惠珍、广东华盈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0)粤01民终22180号,法院认为:戴惠珍在未取得大专学历的情况下,在前程无忧招聘网上填写学历为大专,且未在华盈公司提供的《职位申请表》中予以说明真实情况。至于戴惠珍主张入职时已口头告知了对方学历的情况,但未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而大专肄业确实不符合华盈公司招聘相关职位时明确写明的任职条件,故华盈公司以其不符合任职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无需向戴惠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三:深圳市凯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金飞劳动争议一案(2018)粤03民终23409号,法院认为:金飞在入职凯路公司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虽未如实告知其真实学历,存在学历造假的情形,但凯路公司提交的中国人才热线网招聘信息发布后台系统截图未经公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即凯路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招用时已向应聘者明确了学历系录用条件之一,故金飞学历造假的内容并非构成影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

结合上述案例,用人单位可以以学历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1、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而使用人单位违背真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形,即便学历造假,劳动合同也不必然无效,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①用人单位招聘时设置的任职条件中不涉及学历要求;②用人单位明知学历造假仍然聘用劳动者。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有“提供虚假学历或履历的,公司将予以解雇”等类似条款,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

除了上述案例外,还有两个比较有意思的案例,涉及到工作时长、工作能力与虚假学历、合同效力的关系:

案例四:领益智造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与彭跃林劳动争议一案(2021)粤19民终329号,二审审理法院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法院观点相同:彭跃林于2013年入职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彩公司),任钳工技师。彭跃林不具备高中学历,但入职时在入职登记表上填写学历为高中学历。亮彩公司2016年与彭跃林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附件岗位说明书中,对工模技工要求为高中学历。彭跃林在用人单位对学历有要求的情况下存在未如实提供学历信息的行为。但彭跃林在职6年期间,并不存在因学历缺失而影响其工作能力的情形,且彭跃林的工作能力被予以认可并提拔。可见,彭跃林是否具备高中学历与其工作能力并无必然联系,相反,彭跃林在长期工作中已经具备了与其岗位相匹配的工作能力。领益公司现以彭跃林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构成欺诈为由,解除与彭跃林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雇,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案例五:深圳市凯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李伟兰劳动争议(2019)粤03民终20539号,二审审理法院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员工有如实提供入职信息的诚信义务,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资历亦有注意审查之义务,故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一个合理期限,不宜在劳动关系持续很长时间后仍作为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凯路公司在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又与李伟兰续签第二份《劳动合同》,这说明凯路公司对李伟兰在过去三年内工作能力、工作表现的认可,学历已不是主要的考量因素,不再是影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但是,二审法院深圳中院否定了一审的观点:李伟兰入职时提交虚假的学历证书,使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凯路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金。

可见,不同的法院对虚假学历、工作时长、工作能力之于合同效力的理解不同,裁判结果也就不同。

·学历造假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后果

因学历造假导致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28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虽然学历造假在某些情况下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被解除,但是,我们仍然应该诚信应聘、诚信做人,不能因一时之小利,失去诚信的优良品德。

更多内容,请关注公众号【竹纱律林】

本文由发布,不代表自考学历提升报名_自学考试信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www.123kaoshi.com/shudian/128016.html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weixin88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