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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自考自我鉴定书难学吗?

2019-03-15 14:13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钱祎 通讯员 骆萍英 陶蕾

本科自考自我鉴定书

杭州女生小杨是五月天的歌迷本科自考自我鉴定书,心心念念想去听五月天的演唱会本科自考自我鉴定书,但却一直买不到门票。在演唱会一票难求的情况下,歌迷、粉丝无奈之下往往会选择加价买黄牛票,这也让一些“假黄牛”有了可乘之机。

小杨就在微博发布了求票的消息。没过多久,微博上有人联系上小杨,自称在大麦网买了两张五月天演唱会的门票,因个人原因不能去,所以可以转让给小杨,并出示了门票的截图。小杨信以为真,就用微信扫码转账了910元,对方又发来了快递单的照片,她再次转账了22元快递费。之后,小杨满心欢喜地等待演唱会门票的到来,结果一查快递,发现单号是假的,微信也被对方拉黑了,才意识到被骗了。

这样的事情,不仅发生在小杨身上。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90后林某因为在演唱会门票上动“歪脑筋”,站在了杭州余杭法院的被告席上,被他骗的多达470余人。

2017年2月起,林某为实施诈骗,在微博上搜索求票信息并留言给对方谎称有票,同时在微博上主动发布售票信息谎称有相应门票出售等方式,诱骗被害人通过微博与他联系,利用事先购买的微信号与被害人互加好友,进一步协商票价、定金、邮费、付款及交付方式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发送虚假门票或购票订单图片,骗取被害人支付定金,随后提供虚假的快递单号等,欺骗被害人支付剩余款,随后拉黑被害人。

女生小郑在微博上发布“有没有林宥嘉演唱会门票”的消息后,也被骗了1960元。到2017年6月期间,林某共骗了人民币14万余元,被骗的大部分是年轻人,以在校学生居多。很多被害人被骗后还曾哀求林某退钱,称是自己很长时间的生活费或是兼职打工的钱款,但林某置之不理,直到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最终,余杭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退赔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

杭州市消保委提醒,如果消费者遇到纠纷,可先找商家沟通和解,和解不了的可拨打“12345”投诉,消保委受理后一般在7至15个工作日内解决。

杭州发布3·15典型案例

肉毒素注射量太大脸肿了;早教课还没学完培训机构就倒闭了……遇到这些问题该怎么办?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杭州中院发布3·15典型案例,提醒本科自考自我鉴定书你如何避开消费“陷阱”。

——整容后容貌受损,向医疗美容机构索赔能否获得支持?

2017年3月初,爱美的鲁小姐到某医疗美容公司就诊。在美容公司的建议下,她签署过知情同意书后,接受了眼周、颧骨、咬肌、下颌缘等多部位的手术,共花费184750元。10多天后,鲁小姐的面部突然变得红肿,还出现了头晕、发热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肉毒素中毒及异物反应。根据《医疗损害鉴定书》,美容公司除注射肉毒素剂量过大外,还将爱贝芙(可注射假体,一般用于鼻子、下巴等部位的医疗整形)、乔雅登玻尿酸(可使皮肤变得柔嫩、光滑)等同时注射鼻部,整形后产生异物反应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风险骤增。鲁小姐起诉医疗美容公司,要求退还全部美容整形费用184750元,赔偿医疗费765.5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并支付其垫付的鉴定费4000元。

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支持了鲁小姐的诉讼请求,除了美容整形费用、医疗费、鉴定费,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医疗美容机构因侵权行为给患者身体造成损害,导致患者严重精神痛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早教机构停止营业,已经支付的费用能否退还?

去年3月,莫先生为女儿小莫在某咨询公司开设的早教中心购买了5个月的早教课程,共花费12950元。一个月后,早教中心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股东纠纷等情况,许多家长担心孩子不能正常上课。这时,洪某作为唯一股东,给家长发送了一封“承诺书”:“作为法定代表人,本人承诺无论发生任何纠纷都不会影响到宝宝的正常上学,否则本人愿意承担所有责任。”此后,公司股东变更为林某。后来,公司因经营不善,旗下早教中心关闭。5个月的早教课程只上了3个月,莫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学费5036元。

法官认为,早教机构停止营业的,消费者与其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解除,则未履行早教服务期间的费用应退还给消费者,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这家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洪某为前股东,林某是现任股东,公司在股东变更时没有就债权债务及资产情况进行清算和处理,因此两人一起承担清偿责任。

——咨询公司乱挂教育学院招牌,交了的学费能否要回来?

吴某和某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入学协议》,双方约定学制五年的教育培训。前两年取得中专学历,第三年参加全国统一成考,获得某学院成人教育学籍,学杂费共计53550元。这家咨询公司在其招生简章中印有“某学院继续教育”等字样,在门口也挂有“某学院函授自考面授点继续教育学院”的招牌,可实际上,这家咨询公司和某学院并无关系。吴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咨询公司以某学院名义进行招生,承诺吴某毕业可获得某学院学历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该公司退还全部费用,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法官说,咨询公司在招生及教学过程中存在误导性的宣传,导致吴某陷入错误认识而与该公司签订协议,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吴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由于吴某已经接受了两年的教育培训服务,而第三年在开学不久即退学,故法院酌情确定该咨询公司将第三年学杂费22790元退还给吴某,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无相应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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