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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欺诈的构成要件好吗?

学历欺诈的构成要件

【锐德法务 研究员 河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二十六条等规定,企业在招聘录用员工时,对于员工的技能、工作经历、学历、健康状况等具有知情权,如果员工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基本情况,可构成民事法律上的“欺诈”。

民事法律上的“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具体到劳动法律关系中,员工向企业提供虚假学历认定为法律上的“欺诈”应具备两个构成要件:

员工在应聘、入职阶段故意向企业提供虚假学历信息学历欺诈的构成要件;企业基于对员工虚假学历信息的信任,作出录用该员工的行为。

一般来说,应聘者在企业组织的招聘入职过程中,为获取该工作机会向企业提供虚假学历,可以认定为“欺诈”,企业据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属于合法解除。但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也会有企业对于虚假学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是败诉的,具体败诉的原因各有不同。

笔者对企业招聘员工防止学历虚假有关事项给予以下意见和建议:

关于招聘岗位的学历要求是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但是企业应注意在设定岗位学历要求时应考虑该岗位的实际情况,不必过分要求高学历。关于招聘岗位的学历要求,企业应当具有证据收集保存意识,如在招聘入职手续中要求员工签署有关岗位任职学历要求的文件,员工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的签字确认,员工签署的学历真实有效的诚信承诺书等。企业规章制度中可将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如在企业相关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提供虚假应聘材料、虚报学历、虚报专业资格或工作履历不实等,属于违反诚信的行为,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如发现员工提供虚假学历情形,企业就有学历欺诈的构成要件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 企业应当注意审查员工学历证书的及时性。如企业在招聘入职过程中审查学历原件,在候选人报到入职前或最迟在试用期期内完成学历的查证工作。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学历欺诈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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