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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学历信息填错了怎么办难学吗?

单位学历信息填错了怎么办

一、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单位学历信息填错了怎么办,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法律规定

2022年2月21日新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十九、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

11.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单位学历信息填错了怎么办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证明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依照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在试用期的认定标准可适当低于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1)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单位学历信息填错了怎么办;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2)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的,对工作失误的认定以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判断标准;(3)双方约定属于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况。

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案——最高院公报劳动争议案例裁判规则汇总(2004-2020)之十四

劳动者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被解除合法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集中在两点:1、冠龙公司解除与唐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冠龙公司应否支付唐某某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2、唐某某应否全额返还冠龙公司主张的两笔款项。

一、冠龙公司解除与唐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本案中,冠龙公司提出其与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理由有二:一为唐某某伪造学历、欺骗冠龙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及其本人承诺;二为唐某某与客户签订阴阳合同,赚取差价,严重违规。

对理由一,本院意见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单位学历信息填错了怎么办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而劳动者一方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密切相关的情况通常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学历及身体健康状况等,用人单位对此有知情权。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2002年,冠龙公司招聘人员担任阀门销售工作,为选用合适人员,要求应聘人员提供相关学历证明。唐某某应聘时提供虚假学历和做了虚假陈述。冠龙公司在招用唐某某时未能发现其学历造假之事,但用人单位是否尽到了审核义务并不是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应以是否构成欺诈为前提,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欺诈的重要认定标准之一是相对人是否基于行为人的行为陷入认识错误,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唐某某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并做虚假陈述,使冠龙公司陷入了错误认识,从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上述事实客观存在,唐某某的上述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欺诈。至于唐某某提出2008年12月,冠龙公司在得知其虚构学历之事后仍与其续签合同表明公司对其已经认可,其不存在欺诈。对此,本院认为,第一、唐某某提供马某某的录音资料欲证明续签合同时,公司已知道其提供虚假学历一事,但上述录音有许多语意模糊的地方,并不足以证明马某某已经将唐某某伪造学历之事告知冠龙公司;第二、冠龙公司提供的马某某的书面证言称因工作调动未将唐某某学历造假之事上报公司,亦未对此事作出处理。虽马某某系冠龙公司管理人员,与公司方有一定利害关系,但该证据不是唯一证据,其证明力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第三、冠龙公司提供的调令显示,冠龙公司与唐某某续签劳动合同之前,马某某确实已调任他处;第四、唐某某2009年填写的人事资料卡“教育程度”一栏仍填写为西安工业学院材料工程系。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分析,本院认为,唐某某对其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一事一直采取隐瞒的态度,其亦无证据证明其提供虚假学历之行为已为冠龙公司知悉并已获得了谅解。故唐某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冠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而冠龙公司《员工手册》第三十四条规定,员工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原审时,唐某某对该《员工手册》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唐某某提供虚假学历之行为亦系冠龙公司规章制度严令禁止的。冠龙公司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系其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亦无不可。

再次,唐某某的行为有违诚信,亦与社会价值取向背道而驰。诚信系做人之根本,而延伸到劳动用工领域,亦是如此。作为员工在职期间应忠诚于企业,谨守自己的承诺。2007年12月底,唐某某在冠龙公司要求其对自己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资料做如实陈述的情况下,继续向公司隐瞒其先前虚构学历的事实,并作出如有作假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其对该承诺的法律后果是清楚的,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其亦应当承担。故从该承诺的角度出发,冠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有依据的。

对于冠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二,即唐某某与客户签订阴阳合同,赚取差价,严重违规,原审法院对此问题已经充分阐述,理由正确。本院认为,冠龙公司虽提供了客户证明,但未能就此进一步举证,故本院认为冠龙公司以此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尚显依据不足。

综上,本院认为,唐某某存在冠龙公司所述提供虚假学历、故意欺骗的行为,确违反了法律、企业规章及双方约定,冠龙公司以此为由与唐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于法不悖,而冠龙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二依据不足并不影响其依据理由一行使合同解除权。鉴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系对用人单位恶意解雇行为的一种惩戒,现冠龙公司对其解雇理由成立的主张已经充分举证。故本院认为,唐某某要求冠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原审法院所做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一)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案例 10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2018 年 6 月,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 1 名。赵某为销售专业大专学历,但其向该网络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材料。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2018 年 9 月初,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的实际学历为大专,并向赵某询问。赵某承认自己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的事实。网络公司认为,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属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从上述条款可知,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相关信息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影响。《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如果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者虚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应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也即不能任意扩大用人单位知情权及劳动者告知义务的外延。

本案中,“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等情况与网络公司招聘的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关联性,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 。赵某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网络公司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第三十九条有关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可以单方解除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既是《劳动合同法》 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基本道德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可能导致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也可能导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法获得经济赔偿金,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判例对具体的后果的判断上存在不同,但无论如何,对劳动者来说都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劳动者需注意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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