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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档案确认时间,自考的档案怎么归档怎么样?

辽宁地区

辽宁地区考生由此进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网上确认系统(将于11月17日9:00开通)

网上报名确认(缴费)时间:2017年11月17日9:00—11月22日16:00

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网上查询及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2017年12月4日10:00—12月10日12:00

辽宁地区报考须知

一、网上报名确认的对象

已于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10日期间在“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进行了网上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查,且考试地点选择为辽宁省的报考人员。

二、网上报名确认网址

辽宁人事考试网:http://www。lnrsks。gov。cn

三、网上报名确认(缴费)时间

2017年11月17日9:00—11月22日16:00,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四、网上查询及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

2017年12月4日10:00—12月10日12:00。

五、网上报名确认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选择考试地点

为方便考生就近参加考试,今年我省设置两个考试地点(城市),分别是沈阳和大连,考生可自愿选择,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报考银监会、证监会、公安机关考生按国家要求必须在沈阳参加考试,选择大连无效。

(二)上传照片

1、照片要求:近期正面免冠二寸(34×45毫米)蓝底证件照,格式:jpg格式,文件大小:10KB以上,30KB以下。

2、照片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可到就近的照相馆、照片冲印服务中心等或使用相关软件处理好电子版照片。

(三)考试费用

1、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辽价函[2016]149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50元/科。

2、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400150080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3、网上支付考试费用时,一定要详细记录您的缴费订单号并妥善保管,以备后期核对缴费情况及领取发票。

4、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在网上报名确认结束后,持订单号、身份证到省人事考试局三楼办公室领取发票。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发放的档案卡、手册或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在上传照片并通过照片审查后,于11月20、21日到省人事考试局一楼(考试地点选沈阳的考生)或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部(考试地点选大连的考生)办理相关手续,请不要进行网上缴费。

六、更改错误信息的考生

(一)姓名中有明显的错别字。在上传照片审查通过、网上缴费后,于11月20、21日持本人身份证到省人事考试局一楼(考试地点选沈阳的考生)和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部(考试地点选大连的考生)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二)按国家要求,本次确认不受理考生更改考试地点的申请。

七、报考特殊部门的考生(非证监会、银监会和公安机关报考人员)

请于11月20、21日持本人身份证、电子版照片(照片要求同网上确认上传照片要求,并且必须以身份证号命名)到省人事考试局一楼现场办理报名确认和缴费手续。

八、打印准考证

(一)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含现场办理减免费用人员),请于2017年12月4日10:00—12月10日14:00再次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报考特殊部门的考生于2017年12月6日、7日到辽宁省人事考试局一楼凭身份证领取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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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网上报名确认咨询电话

(一)考务咨询电话:

(沈阳考区)024-12333-0(工作日)

024-23447330(周六、日)

(大连考区)0411-84618283

(二)易宝支付公司电话:4001500800

十、现场业务办公地址

(一)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B座一楼大厅。

(二)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部

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1楼大厅21号窗口)电话:0411-84618283。

十一、考场规则

(一)考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二)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三)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严禁将书籍、笔记、草稿纸以及计算器、非指针式手表(闹钟)、智能手表、手机通讯、窃听、拍照、无线传输等电子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五)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六)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并把题本上的条形码贴到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未贴或不按要求粘贴条形码以及未用2B铅笔填涂的按零分处理;《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专业科目》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

(八)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按违纪处理。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十二、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3。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5。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一)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2017年11月

黑龙江地区

黑龙江地区考生由此进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网上确认系统(将于11月17日9:00开通)

黑龙江考取确认须知

参加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的黑龙江考区考生请阅读以下事项:

一、需到现场确认的考生范围

1、报考特殊职位(或部门)需要现场报名确认的考生(以国家数据库确定为准,能通过网络进行确认的考生不在此列)。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申请减免考试费用的考生;

3、报名信息中姓名填报错误,申请更改的考生。

二、现场确认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7年11月18日-11月20日(上午9:00—11:00,下午 14:00—16:00)。

地点: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518房间(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

三、现场确认需提供的材料

1、报考特殊职位(或部门)的考生需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2寸(35×45毫米)正面蓝底电子证件照片(jpg格式,图像清晰,非生活照,文件大小为5kb-50kb,以U盘为载体),照片名称:报名序号+考区代码(黑龙江省考区代码:23),以及100元左右考试费用。

2、申请减免考试费用的考生需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报考人员需携带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发放的档案卡、手册或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需携带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3、申请更改报名信息中姓名填报错误的考生需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注意:不能更改包括身份证号和考试地点在内的其他报名信息。

四、现场确认的注意事项

1、现场确认需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2、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现场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3、报考特殊职位(或部门),并通过现场报名确认的考生于2017年12月5日-12月7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到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518房间(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现场领取笔试准考证。

五、网上报名确认流程

不属于现场确认范围的考生请于2017 年11月17日9:00-11月22日16:00之间登录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ljgwy。gov。cn/)进行网络上传照片,选择考试地区及缴费确认;

第一步:考生登录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点击右上角的“点此报名”进入报名确认网页;

第二步:在“请选择报名工作”中点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黑龙江考区网上确认系统”进行报名确认。阅读《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有关考试纪律的政策规定并点击“同意”按钮后,考生凭身份证号、报名序号和验证码即可进入“网上确认系统”(如忘记报名序号,可点击“查询报名序号”,正确填写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和验证码后获取);

第三步:选择考试地区,黑龙江省本次只设置哈尔滨市考区。

第四步:按照要求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35×45毫米)正面蓝底电子证件照片(jpg格式,图像清晰,非生活照,文件大小为5kb-50kb)。上传后要及时查看照片审核结果,照片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网上缴费”(如果上传的照片不符合要求,将无法通过申核,需重新上传符合要求的照片,方可进行后续步骤)。

第五步:点击“网上缴费”按钮进入“银行在线支付系统”,支付考试费用。如网上交费有问题请咨询电话:4001-500-800;

第六步:点击“缴费信息查询”,查询缴费是否成功;

第七步:如果查询缴费成功,则确认结束,可于2017年12月4日10:00-12月10日12:00之间在网上打印准考证;否则,重复第五步,第六步。

咨询电话:0451-12333。

黑龙江省公务员局

2017年11月13日

吉林地区

吉林地区考生由此进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网上确认系统(将于11月17日9:00开通)

吉林考区报考须知

一、网上确认相关事宜

(一)网上确认考生资格要求

1。已于2017年10月30日8:00至11月8日18:00日期间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进行了网上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查;

2。网上报名时,选择的考试地点为吉林考区;

3。报考时选择的是非涉密部门或非涉密职位。

(二)确认时间

网上确认时间为2017年11月17日9:00—22日16:00,考生可在其中任何一天进行网上确认,逾期视为放弃确认。

(三)网上确认的基本程序

1。考生通过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登录吉林考区网上确认系统。

2。考生阅读网上报名诚信协议及考前周知内容,承诺“本人已经周知考场注意事项和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考试当天,保证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反,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3。考生上传本人近期的电子照片: 2寸,蓝底,证件照(35×45毫米),jpg格式,大小为5K~50K。

4。考试主管部门对考生上传的照片进行审核。

5。上传的照片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

6。网上确认结束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载和打印准考证。

农村特困和城市低保考生,可减免考务费用,但必须要在网上上传照片且审核通过后,方可到现场办理减免确认。

7。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

(四)网上确认具体步骤

第一步,考生登录本网站点击“考生由此进入”按钮,选择考试任务列表中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确认系统(吉林考区)”,浏览报名诚信协议及考前周知内容,然后点击“同意”进入登录界面,输入身份证号、报名序号和验证码进入网上确认系统;

第二步,点击“上传照片”按钮,按照要求上传本人的电子照片。照片审核通过后进入“第三步”,如果上传的照片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将无法支付考试费用;

第三步,点击“网上缴费”按钮,进入在线支付系统,选择微信或相应的银行,按照提示操作即可,本次考试缴费金额为两科95元/人,三科130元/人;

第四步,网上支付成功,确认结束。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操作规范

为依法依规做好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8年度公务员招考笔试实施期间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3。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5。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人社部考试中心”)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常见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或处理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记录并签字的书面材料(如考场记录单)、各地考试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异常试卷(包括雷同试卷)甄别情况等记录信息,是认定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最主要依据。考试工作人员(如监考人员等)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和考场异常情况说明,描述内容应符合客观、准确、完整等基本要求。

(一)关于“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记录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通讯设备(如手机)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考生借助设备进行联络(接打电话)、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操作或设备内存有考试相关信息的,按“使用”记录;设备铃音响、振动等其他情形,一般按“未使用”记录。

(二)关于“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记录

由监考人员或阅卷人员发现考生坐错座位等情形,原则上按违纪违规行为对待。只有两种“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情形可不按违纪违规行为对待:①考试开始前,工作人员发现或考生主动提出的坐错座位,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②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30分钟内,考生主动提出坐错了座位,且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

工作人员在记录考生“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时,应特别注明何时发现、由谁发现、考生继续考试是否经过主考同意等关键信息。

(三)关于“经提醒”的理解和相应记录要求

考试期间的提醒方式包括:考场中醒目位置(如黑板上)的特别提示、工作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和相关规定内容、工作人员向特定考生提出口头警告等。

对于考场中“经提醒已改正”的考生行为,工作人员须明确记录“经提醒已改正”。

(四)关于考生证件不齐或不符的记录与处理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未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须与报名时一致)的,或携带了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但证件信息与准考证上身份信息(姓名或身份证号)明显不一的,工作人员均应如实予以记录。

(五)关于“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录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办法》)中所列示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主要是指考生违反《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134号)、招考公告、考场规则、试卷明示的答题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这些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工作人员也应如实记录。

1。《办法》中所列示的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一般包括考生未携带有效证件或持无效证件参加考试且在规定时限内没有重新提供有效证件的、没有使用规定用笔作答、不按答题要求作答、在考场内喧哗等违反考试规则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违纪违规行为。

2。《办法》中所列示的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一般包括将他人的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带出考场,辱骂监考人员等违反考试规则且造成严重影响的违纪违规行为。

3。《办法》中所列示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一般包括抢夺他人答卷进行抄袭,殴打、报复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造谣、诋毁考试录用工作,发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言论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三、异常试卷处理

(一)阅卷专家小组负责对异常试卷进行甄别。阅卷专家小组成员由人社部考试中心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考务管理人员、阅卷核心专家和技术甄别人员等组成。

(二)需要甄别的异常试卷包括:1。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2。笔迹前后不一的;3。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4。客观题雷同程度超出合理范围,或主观题答案及文字表述高度一致的;5。其他认为有必要甄别的试卷。

(三)阅卷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异常试卷时,应及时报告阅卷专家小组负责人,由阅卷专家小组进行甄别。

(四)有可能涉及“成绩无效”或其他违纪处理的异常试卷甄别结果,需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准确说明异常现象以及甄别的方法、标准和结果,经阅卷专家小组组长确认后报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和处理。

(五)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内雷同试卷超过60%或同一考点考场合格率高于80%等异常现象时,由人社部考试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四、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在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笔试中,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应由人社部考试中心或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考生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考生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考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考生。

考生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省级考试机构应积极配合人社部考试中心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考生的复核和解释说明工作。

五、考试犯罪行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在统一组织的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笔试中,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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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档案确认时间,自考的档案怎么归档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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