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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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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刘某、阿某、祁某等7人组织考试作弊案,该案是哈密首例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刘某是哈密某驾校科目一和科目四石河子成人自考的教练兼驾校网管员,随着近几年来来驾考难度不断增加,不少人多次参加科目一和科目四都无法顺利通过,“敏锐”的刘某从中嗅到了“商机”:如果能帮助考生顺利通过,这样就能从中谋取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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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干就干,刘某从网上专门购买“远程机器人”软件,并利用职务之便,安装在其就职的驾校专用62台考试计算机中,并通过非法侵入部门内部专网(驾照科目一和科目四考试网),以控制、提供试题答案的方式,帮助考生作弊。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刘某专门找来了石河子成人自考他的姐姐,负责考试时在另外一间办公室远程操控考场内的考生计算机,刘某每次收取考生3000元“包过费”,并支付姐姐500元劳务费,而石河子成人自考他则负责从他的考生中挑选“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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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生意”越做越大,他又找到同驾校的另一名教练阿某,没想到阿某与刘某一拍即合,二话没说就同意加入。这样一来,阿某介绍艾某、艾某介绍祁某……一个“组织作弊小圈子”慢慢地发展壮大,由刘某一人发展到七人,“包过费”也升级到附加“介绍费”、“好处费”……

从2017年12月起,直至2018年6月28日被车管所民警发现异常,后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刘某等人共计组织18名考生进行作弊20余次,累计获得赃款67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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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5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等7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等7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其他6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对涉案赃款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刘某等4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2020年6月1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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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考试作为国家组织的专门类职业技能考试,社会参与度高,涉及受众面广,通过考试作弊方式取得驾驶证的相关人员,缺乏道路交通安全理论知识,一旦上路行驶,会有极大的公共安全隐患。

大量的交通事故资料表明,50%以上的事故都与驾驶员的操作有关。因此,为了减少持证上岗的“马路杀手”,国家对驾考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对待枪手、作弊等行为更是零容忍!

请严肃、认真地对待驾考,请谨慎、守法地驾驶机动车辆!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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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试作弊入刑

最高可判7年!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4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及各类考试组织作弊行为定罪量刑标准

划重点

1、4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其中驾照考试就属于国家考试。

2、组织作弊的刑法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9类情形组织作弊属“情节严重”

①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②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③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④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⑤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⑥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⑦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⑧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哪些器材属于“作弊器材”?

《解释》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作弊=犯罪!

对考试作弊犯罪惩治加大力度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来源:哈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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