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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吏治亲自考核县令政绩难学吗?

序言注重吏治亲自考核县令政绩

明万历元年六月(1573年)注重吏治亲自考核县令政绩,内阁首辅“张居正”向明神宗“朱翊钧”上奏注重吏治亲自考核县令政绩,“近年以来,章奏繁多,各衙门题复,殆无虚日,然敷奏虽勤,而实效盖鲜”,俨然一副看起来很忙,但实则办不注重吏治亲自考核县令政绩了多少事注重吏治亲自考核县令政绩的景象。而张居正之所以会提交这份奏疏,其目的也正是为了改善“官员行政效率低”的问题。——《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三》

因此也就顺势提出了对明朝“吏治体系”影响极为深远的“考成法”,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让官员相互监督、以及考核政绩的形式来考核官员,继而取得整顿吏治,提高行政效率之效。

注重吏治亲自考核县令政绩

《为吏之道》秦简照片局部

难道说,由明太祖朱元璋于公元1368年所建立的明朝政权,在明神宗之前就没有针对“吏治”的考核制度体系吗?自然是有的,而且考核流程还极为严格。

毕竟从公元1975年12月,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为吏之道》来看,其中“为吏之道”、“吏有五善”、以及“吏有五失”等等由秦始皇所制定的官员评判标准,就足以证明早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于公元前221年建立秦朝政权以后,就已经有了相应的“官员考核制度”。

那明朝会没有吗?而且,明朝“吏、户、礼、兵、刑、工”等六部中的“吏部”,其主要职能就是“掌天下官吏选授、封勋、考课之政令”,如果没有官员考核制度的话,那这“吏部”又是干嘛的呢?——《明史·职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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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画像插图

更何况在宋朝时期,其机构臃肿,“官职冗滥,军旅不精”的政治现象,无疑也给明朝敲响了一个长鸣的警钟,从而也就让明太祖朱元璋在制定官员考核体系时变得更为谨慎,也更为严格。——《宋史·食货下一》

但受其局限性的影响,导致明初官员考核制度在推行之时往往流于形式,甚至还沦落为官员争权夺势的工具,从而也就导致明朝初期的“官员考核制度”实则并未完全发挥出该有的作用,继而也就造成了官员行政效率低下的不良吏治局势。

那么我们就先来说说明初“官员考核制度”有多严格。据史书上的资料来看,明朝初期的官员考核制度主要分为两个大方向,一个是“考满法”,一个是“考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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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员画像

先说明初考核体系中的“考满法”

所谓“考满法”,也就是“三年给由,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考。依《职掌》事例考核升降。”——《明史·选举志三》

顾名思义,这是一项针对“新官”的考核条例,只要在位满三年,就会迎来朝廷的第一次考核,然后每三年一考,直到第九年的“通考”,而第三次“通考”,将直接决定官员到底是升职加薪,还是被贬罢黜。——《明史·选举三》

其实也就等同于我们这些作者在投稿时候所面临的初审、复审、以及终审,只有通过了终审,方能决定到底会不会采用这篇稿件。

而且明太祖还曾明文规定,“凡升迁,必满考”,换言之,就是只有通过了这九年的“三次”考核,才能升迁。与此同时,由于官吏所在地区、品级、以及职能都各不相同,所以这“考满法”也相应的划分为“上、中、下三等”,以示公允。——《明史·选举三》

换言之,明初的“考满法”,无疑就相当于让每一个新入朝的官员都拥有了长达“九年”的“实习期”,但凡这中间出现什么太大的过错,便极有可能会影响到最终的“评分”,从而导致仕途受阻,也就等同于是把徇私舞弊之风扼杀在了“萌芽状态”。

毕竟按常理来讲,基本没有哪个官员在任职之初就会被委以重任的,即使有,那也必定是当朝统治者的心腹。如此一来,也就意味着在明初统治者的眼中,但凡能通过这“九年”三次考核的官员,那就必然是一些心性坚毅、才华横溢之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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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法示意画像插图

再说明初考核体系中的“考察法”

所谓“考察法”,即是“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其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明史·选举三》

既然“考满法”主要针对的是一些初次上任的“新官”,那这“考察法”所针对的就是所有的“官员”了,而且是从“贪、酷、浮躁、才弱、年老、有疾、无为、不谨”等八个角度来考察,几乎涵盖了明朝官员德行、能力的各个方面。

同时,在“考察法”推行的时间上,京官和外官还不尽相同,在明朝初期一般是“京官六年”,而外官则是“三年一朝觐”,显然外官要更为频繁一点。——《明史·选举三》

毕竟对明朝初期的历代统治者而言,京官身处天子脚下,其掌控程度显然是要高于“外官”的。

明初统治者也正是这样,借助“考满、考察,二者相辅而行”的办法,从官员才学、德行、是否恪尽职守,以及其年老或有疾之时的致仕等诸多方面逐步建立起了明朝初期那严格的“官员考核制度”体系,属实对整肃吏治,维护皇权等方面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明史·选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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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员示意剧照

明初“官员考核制度”的局限性

如若单从上面所说的话,相信大家不难发现,明朝初期这“官员考核之法”不但严格,而且也相对的比较完善,毕竟动辄就是“九年”的实习期,又怎能不严格呢?

但是,世事无绝对,固然明初统治者所逐步完善的“官员考核制度”已经十分严格了,但其属实还是有着一定的局限性。

而这份局限性,也可以说是明初“官员考核制度”中的一个“漏洞”。

就好比明太祖朱元璋曾于洪武二十六年,也就是公元1393年所说的,“凡在京各衙门属官考满,俱从本衙门正官考核。六部五品以下官员,历任三年,听于本衙门正官察其行能,验其勤惰。”——《明会典·卷十二》

相信大家应该能看出一些东西了吧,没错,问题的重点就在这个“俱从本衙门正官”考核上面。简单来说,在满足通过“考满法”考核的条件下,除了六部、都察院等直属皇帝管辖的最高长官是由皇帝所亲自“考察”以外,其他官员的“考察权”,其实都被明太祖朱元璋给层层分发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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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孝宗“朱佑樘”画像插图

顾名思义,就是把“考察法”的“大权”交给了各个衙门的直属长官,但这明显就与明朝一贯推行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思想相悖不是吗?

即便是后来的弘治年间,明孝宗“朱佑樘”曾对此规定加以改革,但也仅仅只是将考核各衙门属官之时的记录“送都察院并本部复考”,也就是将考核记录再复查一次。——《明会典·卷十二》

后来的嘉靖、隆庆等时期也不外如是,顶多就是口头上叮嘱一句“堂上官务要严加考核”,然后就没了,同样还是封存后送“都察院”以及所属“各部”复考。——《明会典·卷十二》

不过,明初历代统治者之所以会这么做,其实也情有可原,毕竟当朝天子他再厉害,也还只是一个“人”,每天光处理政事就够累了,哪里还有精力去一个一个的考核官员。

再加上“考满法”已经考核了九年,也就间接的让明初统治者觉得应该不会出什么大事了,故而便放松了警惕,但谁成想,想象终究不代表现实,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最终形成了明初“官员考核制度”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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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官员交际示意画像

明初“官员考核制度”致使官员行政效率低下

毕竟这些“各衙门长官”也都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并不像机器人那般会按照预先设定好的程序办事,他们也是会有主观意识差异以及思想局限性的,说白了就是我们现代人口中的“偏袒”。

这也就意味着如若碰上那些清正廉明的清官还好说,一切都会照章办事。但若是碰上那些“任人唯亲”,或者是与下属有利益关系的“佞臣”,那结局可就不一定了。难免会让人对报告的真实性产生质疑。

更别提如果碰上那些“后台”甚至能牵涉到都察院甚至六部本身的官员,其“报告”的真实性显然就更加的有待商榷了。

就好比宣德七年,也就是公元1432年,朝廷“令吏部同都察院考察在外方面有司官,昏懦不立、贪暴无厌者,具奏罢黜”,这次考察只是罢黜了“昏懦不立、以及贪暴无厌者”,也就是一些犯了“大过错”的官员,至于其他诸多“浮躁、才弱、年老、有疾、无为、不谨”等官员却几乎都没有太多的变动。——《明会典·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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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穆宗画像插图

再比如“隆庆元年正月,吏部尚书杨博掌京察,黜给事中郑钦、御史胡维新,而山西人无下考者。”,意思就是在明穆宗登基之初的隆庆元年正月,也就是公元1567年正月,时任“吏部尚书”的山西官员“杨博”执掌京察大计,但是在他的包庇下,整个山西的官员别说“报告”做假了,干脆就连接受“京察考核”的官员都没有。——《明史·列传第一百三》

反而是他的政敌“给事中郑钦、以及御史胡维新”二人,均因为吏部尚书杨博执掌“考察京官”大权的缘故,纷纷被革职查办,很显然,明初的“官员考核制度”截至此时,实则已经沦为明朝政治势力夺权夺势的工具之一。

这也就意味着是明初历代统治者对“考察法”权力的下放,让各部官员有了维护自己利益的机会,毕竟考核是由各衙门长官自己考核的,那说什么写什么不就由人家说了算吗?而当朝天子往往因鞭长莫及的缘故,也着实无法对这类现象实现有效的控制。

综上所述,也就等同于各衙门属官只要与各衙门的长官打好关系,同时再克制一点,别犯什么天怒人怨的大过错,那么便可高枕无忧,稳拿俸禄,也就变相的是助长了行贿受贿以及“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不良政治风气。

试问,如果每个官员都秉持着得过且过、遇事推诿的心态的话,那政务又怎么可能不松弛,行政效率又怎么可能不低下呢?

从而也就导致明初“官员考核制度”往往在推行之时流于形式,并不能完全发挥出其本该起到的整顿吏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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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首辅张居正画像插图

张居正改善“官员行政效率低”的问题

故而,也就有了明万历元年六月(1573年),内阁首辅“张居正”向明神宗上奏,“近年以来,章奏繁多,各衙门题复,殆无虚日,然敷奏虽勤,而实效盖鲜”的事情发生。

内阁首辅张居正想要推行“考成法”,借以取得改善官员“行政效率低下”的不良政治局面。

先说这第一条,“凡六部、都察院遇各章奏,或题奉明旨,或覆奉钦依,转行各该衙门,俱先酌量道里远近,事情缓急,立定程期,置立文簿存照。”——《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三》

顾名思义,就是让六部、以及都察院诸司在办事的时候,必须先根据事件的轻重缓急,提前预定一个完成期限,而且还得记载在“文簿”上,等事件完成以后再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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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居正画像插图

张居正的这个举措,其实就相当于是给六部、以及都察院诸司提前制定了一个“行程规划”,强迫他们打破“得过且过、互相推诿”的不良政治风气,从而起到提升行政效率之效。

同时,为了防止六部、以及都察院诸司在“文簿”上弄虚作假,张居正也顺势推出了“考成法”的第二条改善举措,“一本送科注销,一本送内阁查考。该科照册内前件逐一附簿候查。”——《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三》

换言之,除了六部、及都察院诸司所记录事件的文簿以外,六部、以及都察院诸司还得另外准备两份一模一样的,一本送到“内阁”查考,另外一本送到“六科”,然后由“各部”相对应的那一“科”逐一复查,然后再次进行注销,直到最后再由“六科”提交到内阁之手,让内阁终审。

也就等同于是将各部、司等政治机构联系到了一起,形成了一种内阁查六科,六科查都察院、六部,六部再查各自所属衙门的金字塔式问责体系。有效的遏制了各部及各科在“文簿上”弄虚作假的事件发生,同时也起到了督促官员,进一步提升行政效率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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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礼监太监示意剧照

值得一提的是,张居正此举,其实也在无形中确立了内阁“政治中枢”的核心政治地位,缓解了“内阁”职权逐渐被“司礼监”架空的政治事态。

另外,张居正还曾明文规定,“若各该抚按官奏行事理有稽迟延阁者,该部举之;各部院注销文册有容隐欺蔽者,科臣举之;六科缴本具奏有容隐欺蔽者,臣等举之。”——《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三》

也就等同于形成了一个逐级上报的政治体系。继让各个政治机构联系到一起以后,又将责任细化到了个人,使得事件在未完成之时,就能够很快的找到影响事件完成的罪魁祸首。

但凡发现有“停阁稽迟”者,当朝统治者便可以以最快的效率“开列具题候旨,下各衙门诘问,责令对状”,查明事实真相,有原因还好说,如果是因徇私舞弊而导致的问题,那自然就是施以惩罚了。——《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三》

从而也就使得原本明初“官员考核制度”体系中的官官相护情景变得不再那么频繁,毕竟已经精确到了个人,而且官员之间也能互相监督,所以,对这些明朝大臣而言,就算想庇护跟自己亲近的官员,那也得有机会不是吗?

如此一来,官员没了徇私舞弊的机会,不办事还会被罚,自然也就只能老老实实的在其位谋其政,哪里还敢再行那“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不良政治之风,“官员行政效率”低下的不良政治局势也正因此而开始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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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居正辅政时期的官员考核体系框架图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不难发现,张居正所推行的“考成法”,其实严格的来讲并不算一个单独的“吏治改革”举措,反而是一种针对“明初官员考核体系”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而制定的修补改善措施。

也就是说,“考成法”其实也就相当于是明初“官员考核制度”之下的另外一个大方向,即能够与“考满法”、以及“考察法”并存的一个吏治整顿措施。

这也是笔者前文要花那么大的篇幅来详细讲述“考满法”以及“考察法”的原因之所在,属实是因为“考成法”跟这两种考核方案在方方面面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因为无论是“考满法”,还是“考察法”,这两个大方向所考核的其实都是明朝官员自身的行为是否“称职”,以及官员德行、能力是否能够跟的上节奏,重点基本都在官员身上,反而把政绩放在了次要的地位。

同时,受官员人数众多,当朝天子无法独自一人承担考核的因素影响,明初统治者无奈只能将考察权下放,从而使得一部分别有用心的官员得以趁机徇私舞弊,使得“明初官员考核体系”流于形式,无法真正的发挥其该有的作用,从而导致明朝陷入了一个行政效率低下的不良政治局势。

而“考成法”的出现,以及其让官员之间互相监督、且重点考核政绩的特性,无疑就刚好破除了官员“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更是与“考满法”、“考察法”形成了互补。从而也就使得明初那看似完善的官员考核体系直到明神宗“朱翊钧”执政时期,才算是真正的开始成熟。

所以,如果单就“改善明朝官员考核体系”这一方面而言的话,“考成法”的出现,显然是有着极为积极的意义存在的,对明朝的吏治统治体系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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