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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驾照自考难学吗?

九江驾照自考

拍摄者九江驾照自考:王刚

案例:

被告人赖某平系修水县某驾校校长。2018年12月中旬学员戴某某在该驾校报考C1驾驶证九江驾照自考,因担心科目一、四考试通不过,便通过教练戴某兵找赖某平帮忙。赖某平承诺只要交5000元就可以包通过科目一、四的理论考试。2019年1月,赖某平通过小广告联系了从事考试作弊的“张老板”(身份不详),“张老板”答应可以在科目一、四考试中帮助作弊,费用为一门2000元。2019年1月23日,戴某某将5000元支付给赖某平。2019年1月25日6时30分左右,赖某平约“张老板”在修水县驾照考试中心附近见面并支付了2000元现金给“张老板”,“张老板”将语音监护仪、微型耳机、路由器、针孔摄像头等作弊器材交给赖某平并教其使用,随后赖某平将作弊器材交给戴某某并教其使用。戴某某使用该作弊器材在1月25日上午进行科目一考试时作弊,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2019年4月8日,赖某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问驾校校长赖某平的行为是否构罪?学员戴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平明解析:

校长赖某平的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组织作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行为表现为组织,包括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可以是考生,也可以是家长、教师等。本罪构罪的前提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所谓“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由我国国家机关设立的、由国家法定机构组织实施的、为达到特定的国家目的而进行的考试,包括三大类16种考试。第一类是教育考试,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考)、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人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研)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考)4种;第二类是资格考试,包括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中医医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导游资格考试、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基金从业人员考试共11种;第三类是录用任用考试,仅包括公务员考试1种。实践中,还有许多其他类别的考试比如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建造师资格考试等,但这些考试均无法律出处,而是根据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考试,故不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本案中,赖某平作为驾校的校长,明知在科目一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系作弊行为,仍积极策划戴某某和“张老板”进行作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考虑到赖某平具有如实供述、坦白等情节,修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案目前已经生效。

本案中,学员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为被组织的对象其不符合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对于其在科目一考试过程中存在的作弊行为,应当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并且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张老板”的行为亦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但鉴于“张老板”的身份不明,故无法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本例来源于九江新媒体《组织学员驾考作弊 九江一驾校校长被判刑》,案例中关于“国家规定的考试”的观点参考《人民司法》中 《代替考试罪的司法认定》一文,作者王东、徐福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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