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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考司法考试怎么样?

9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自考法律考司法考试的解释》,《解释》当中明确了《刑法》中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具体解释。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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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解释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包括: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自考法律考司法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解释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6、组织30人次以上作弊的;

7、提供作弊器材50件以上的;

8、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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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考试前被查处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

从实践来看,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不少在考试开始之前即被查处,此种情形之下组织考试作弊的目的未能实现,究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此次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解释》第六条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组织作弊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只要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已经实际严重危害到考试秩序,即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实现不应当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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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不断加大,在国家组织各类考试中作弊情况屡有发生。伴随科技水平的进步,利用现代科技装备获取试题并提供答案的集体作弊手段现身江湖。考试作弊侵害了考生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及国家的考试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对涉考违法犯罪活动一直保持高压态势,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意味着个人作弊行为将付出更高昂的代价,同时,也为以替考牟利者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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