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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时虚报高中学历怎么样?

原本毕业于某专修学院的代某应聘时虚报高中学历,在填写入职登记表上却谎称毕业院校为广东某重点院校。公司发现真相后应聘时虚报高中学历,以代某求职时有不诚信和欺诈行为为由应聘时虚报高中学历,对其予以辞退。代某不服,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日前,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均判决确认公司与代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且公司无需向代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3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应聘时虚报高中学历

代某毕业于湖南某外语电脑专修学院,但在某科技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上填写其毕业院校为广东某重点院校,专业为外贸英语本科,曾在佛山某公司带领32个团队,业绩为3亿元。

入职后不久,某科技公司以代某的工作能力、表现和业绩不符合求职要求为由,连续两次对其进行降职降薪处理。后某科技公司在学信网核实发现没有代某的学历资料,经电话向佛山某公司核实还得知代某仅为业务员。故某科技公司以代某求职时有不诚信和欺诈行为为由,对其予以辞退。代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科技公司招聘的职位为外贸部经理,在不应聘时虚报高中学历了解应聘者情况下,毕业院校及学历等信息对其决策具有重要影响。代某入职时填写的教育经历与其真实教育背景不一致,且工作经历亦有不实之处,足以误导某科技公司的招聘行为。代某入职后的工作情况也表明,其确实无法胜任该职位。因此,代某以欺诈手段使某科技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故判决确认某科技公司与代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某科技公司无需向代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应聘时虚报高中学历

法院表示,诚实守信作为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劳动合同的建立时、履行中、甚至终止后。实践中,求职者的学位、学历和工作经历往往是用人单位给其安排职务和支付薪金的重要依据。劳动者凭借假学历、假工作经历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属于欺诈行为。本案认定劳动者以虚假求职信息误导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向社会传递了诚信求职理念,维护了就业市场的公平、和谐、稳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应聘时虚报高中学历:章程 通讯员 林晔晗、汪育玲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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